1994年9月23日 闽工综[1994]113号
各地、市、县工会、地方税务局,省直机关工会,省邮电工会,省金融工会,福州铁
路分局工会,闽江水电工程局工会:
工会办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税务局闽财税政[1994]12号、
14号文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工会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由富余人员原工作单位行政开具《富
余人员介绍信》,报经县以上工会(含地区工会办事处)或省级产业工会审查确认后,
发给《富余人员证明书》或《富余人员证》,交安置工作单位作为重新安置工作的依
据。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减免税时,应将《富余人员证明书》或《富余人员证》一并送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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