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3日 闽税政二[1994]3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称“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
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
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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