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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二[1994]15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闽税政二[1994]15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2号《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省局对地(市)局实行“单项计划,单独 考核,单项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将个人所得税执行政策、加强 管征和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列入局领导政绩考核的具体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相 应的措施,层层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源泉控制,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制度。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调查摸底、 分类排队、从高收入的单位和重点部门、行业做起,尽速落实代扣缴岗位责任制,并 及时填发“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表式附后),各征收单位应将登记表汇总造册,有 条件的可录入电脑管理。省局已着手开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地 应做好宣传发动和推广使用工作,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三、继续抓好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试点县(市)局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申报试 点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报省、地(市)局备案。各地应特别注重抓好收入大、影 响大的纳税人的申报工作,要抓紧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各试点县局及地(市)局应于 每季后15日内分别向省局报送5个和10个以上个人收入大户的纳税资料,包括申 报表及税单复印件。   四、大力强化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各地应认真调查摸底,消灭漏管户,及 时调整所得税带征率。全省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可参照同行业企业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但对个体户业主的月工资暂可在800元以内税前扣除,雇员工资参照 同行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五、开展重点部门检查,依法强化税收刚性。省局已决定对铁路、电力、邮电、 金融等重点部门代扣缴执行情况试点工作,要求这些部门自查1993年度及199 4年1月--3月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于5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各地应在上半年内对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宣传辅导、发动自查;对自查不认 真的单位,集中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并注意总结积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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