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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5号颁布时间:1991-11-19

       1991年11月19日 闽税政三[1991]45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 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抄件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 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 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 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 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 本时,缴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遵照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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