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3号颁布时间:1991-10-28

       1991年10月28日 闽税政三[1991]43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1、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如供需双方订有合 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又由需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品种、数量等事项开具调拨单 (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的,这类调拨单免于贴花,可仅就合同贴花。如 果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合同有效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可按年度实际应 税金额计算贴花;对于未订有合同,开具的调拨单为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 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应按规定贴花。县(市)税务局可根据以上原则鉴别 确定。   2、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我省明确为经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 的有从事收购业务的部门,如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农副产品”的范围,由 于各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县(市)税务 局根据当地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文通知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 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目前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 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 的利率最高不得高出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对同业拆借的 期限和利率高限,各地税务局可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确定。   4、根据国家局通知第十四点有关代理合同不贴花的规定,我省[89]闽税政 三字第377号文中有关代购代销合同贴花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