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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9]680号颁布时间:1989-07-25

     1989年7月25日 闽税政三字[1989]680号    龙岩、南平地区税务分局,福州、厦门、三明、漳州市税务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076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 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摘转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 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份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1989] 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 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以上规定,请转所属单位执行。 附件: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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