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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90]008号颁布时间:1990-02-14

       1990年2月14日 闽税政三字[1990]008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省征所:   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印发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补充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 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 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 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 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 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 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 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 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在一九九O年 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 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 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 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 地不使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 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 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 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 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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