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出租房屋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33号颁布时间:1990-06-12
1990年6月12日 闽税政三[1990]33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
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
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经研究,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前,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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