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重型载重汽车等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0]26号颁布时间:1990-05-16
1990年5月16日 闽税政三[1990]2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重型载重汽车、吊车等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
规定如下:
1、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我省规定的
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份,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2、吊车可暂按同类型载货汽车底盘核定的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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