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25日 闽税政三字[1987]989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
“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
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
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
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
电焊船等。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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