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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7]989号颁布时间:1987-09-25

     1987年9月25日 闽税政三字[1987]989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 “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 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 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 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 电焊船等。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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