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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3号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闽国税函[2004]64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3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几点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省局将按月预拨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   二、车购税机构经费不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并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 局机关财务进行报账制核算。可以采取核定备用金的形式进行管理,是否开立备用金 账户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三、新增的19个车购税明细核算科目,应在进行2005年财务核算时及时增 加,按规定使用。   四、在过渡期(即审计期)内,车购税征管机购原则上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 公,不宜擅自更换新的办税场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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