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洲闽江大桥工程进口设备和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闽地税函[2005]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洲闽江大桥工程进口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外
[2004]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进口材料和设备价值高、目前材料和调备划分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同意对
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在青洲闽江大桥工程领用的进口斜拉索、伸缩缝、钢管桩、
钢结构件,凡是成套进口的,可作为设备,允许其价值不并入工程计税营业额征收营
业税;否则视为材料,应并入工程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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