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25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闽地税发[2004]3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 [2004]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 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 发的“配套”奖励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