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92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闽地税函[2004]29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加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将
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汇缴工作
质量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它既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
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年度总结性工作,
是所得税的特性和征收管理的核心。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核实纳税人收入、
相关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正确执行税法、落实好有关政策,保
证所得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各
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水平。各设区市局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等,
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确保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汇缴质量的提高。
二、扎实做好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纳税辅导工作税法宣传、业务培训、纳税辅
导是汇算清缴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
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
宣传,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新的所得税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纳税人,对涉及取消
审核审批事项等重点纳税人,可采取辅导小组下户或集中辅导等方式进行重点辅导,
增强其依法申报意识,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同时,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地税干
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抓好对负责所得税汇算人员的普遍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
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纳税申报审核和纳税评估是汇算清缴
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以审核评价纳税人纳税申报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为主要内容
的一项管理工作,是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结合点。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闽地税
发[2004]24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
积极开展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在纳税评估应用软件运行前,也要有选择地对重点企业
进行人工审核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纳税项目调整表等相关申报资料的及时
性、真实性、有效性、逻辑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审核评估发现问题的,可按有关规定
进行约谈,责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更正或重新申报。
四、继续引导推进税务中介机构代理汇算审核试点各设区市要在2003年度试
点的基础上,选择相关条件基本具备的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开展税务
中介机构代理汇算审核试点,引导推进受理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汇算清缴审核意见报告,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切实提高汇缴成效。
(一)福州、龙岩、漳州和南平市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在2003年度试
点的基础上,继续选择1-3个县(市、区)局,通过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自愿委托
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汇算审核试点工作。
(二)其余设区市可选择1个县(市、区)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税务中介机构
代理汇算审核试点工作。
五、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一)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所得税的各项减免税优惠以及税前
扣除优惠,不得打折扣。要加强与不地国税机关的配合和协调,实事求是地根据本地
实际,平衡国地税管征企业税负。
(二)要结合汇算清缴及时做好2004年度的政策性减免税审核工作,设区市
局要加强提导、督促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现场审核抽查,严格按照闽地税发
[2004]30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明确的办结时限完成核
准和上报工作。
(三)加强所得税税基管理,凡规定需经过地税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
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时间和办结时限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
人的年度申报工作。重点要抓好下放的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和跟踪监督,及时
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六、确定重点,做好纳税检查工作税务检查是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
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所得税年度检查工作宜安排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
后有选择地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较差的企业;连年申
报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业,应进行重点
辅导并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办法及检查重点由各地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确定。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经
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一)各设区市局、省直征分局应在2005年6月5日前将2004年度的汇
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上报到省局税政二处邮箱。总结报告内容、报表口径格式及有关税源分析按原
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展税务中介机构代理汇算审核试点的单位,应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中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总结,认真做好成效和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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