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 闽地税发[2004]28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
知》(国税发[2004]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地税开票窗口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应同时将该发票第三联“记帐联”交给纳税人。
二、鉴于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未在发票
上加盖开票人专章,造成国税部门不予抵扣。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辅导自开票
纳税人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按《货物运输业营税征收管理
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
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等栏目。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全国发票分类代码后,《发票领购簿》必须作相应的
修改,同时为避免两种“领购簿”的并存使用,省局准备结合总局的内容格式修改现
行使用的《发票领购簿》,因此,各地可暂不印制总局的《发票领购簿》(HY11)。
四、各地在实施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用规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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