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4]361号颁布时间:2004-08-09
2004年8月9日 榕国税发[2004]36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提高征纳双方税法遵从度,保证增值税税款应收尽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非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及商业增值税管理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进项税额管理
(一)依法处理“返利”。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经核实,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文列举
的情形外,无论其返还资金的支付形式和支付的时间如何,一律根据《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7]
009号),按“销售折让”处理。
(二)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区分,按不同性质给予不同处理:1.纯
粹从事内销的纳税人进口材料、低值易耗品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直接给予抵扣。2.
购进固定资产等不予抵扣项目或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及时作进项税
额转出处理。3.进口修理用备件同时用于征免税项目且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免税
收入和应税收入比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4.海关对手册核销的补税,应根据海关
处理意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对边角料、余料的补税,纳税人帐面上有相
应正确的帐务处理的,允许申报抵扣。(2)对非正常损失的补税,不予抵扣。(3)
对往年进料用于内销的补税,若当时进口料件已进行模拟抵扣,则不予抵扣,反之则
可以抵扣。
(三)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主管国税局应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据以抵扣初级农产品
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进行审核监督:
1.农产品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的免税农产品。
2.商业纳税人应全额付款。
3.审核以农产品为原辅材料生产的纳税人农产品投入产出的比例。
(四)加强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管理。
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的基础上,加强废旧物资发
票抵扣清单的审核:
1.对用废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开具
的废旧物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对用废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
废旧物资发票必须按规定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否则不予抵扣。
2.自2004年8月起,用废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不同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
废旧物资发票申报抵扣,应取得相应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作备查。
3.自2004年8月起,市局将于每月25日前公布本市废旧物资发票比对不
符信息,各管征单位应对不符信息逐一核实,跟踪管理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处理。
(五)落实货运发票抵扣管理各项工作。在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货运发票抵扣管
理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工作: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加强货运发票与相应货物
的配比性审核,对于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
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2.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运代理发票》和《国际海运
代理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对纳税人取得公路运输、联运和包括内海及近海
货物运输在内的内河运输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应督促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准确采集电子
信息。
(六)加强代开专用发票抵扣管理。
对于税率栏为17%或13%的2003年8月1日后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
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管国税局应当即按现行政策处理。发现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的应转交稽查局查处。
二、加强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
[1999]1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加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价外费用、
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等方面的审核。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
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95号),做好税款征收工作,并相应做好电子信息采集工作。
三、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
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审核纳税人废旧
物资和旧货的界定及相应纳税情况。
(二)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申报管理。各单位应逐月对各自管征的所有废旧
单位当月纳税申报和开票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催报;
对纳税人走逃的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对当月申报有开具发票的,无论是否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清单及相应电子信息;对当月申报未开票的,应督
促其按规定时间核销。
(三)加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
1.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自2004年7月1日起(市局2月份、7月份在网页上已分别通知),废
旧物资经营单位在采集《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信息时,必须根据从购货方取得的
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准确录入“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方纳税人类
别”信息。对于信息录入不准确的,如:“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输入15或18个
0,作为“不能准确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处理,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此,各管征局务必要宣传到位。
四、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加强税基、税负评估。各主管县级局应对辖区内税基、税负异常的纳税人
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有存货与留抵税额不配比且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应开展纳
税评估。
(二)加强关联纳税人的纳税评估。负责某产品经销商管征的县级局对其申报购、
销情况真实性有疑问,需了解属于我市其他县级局管征的其供货商销售情况时,应及
时书面函告该供货商管征局协查。接收函件方应及时协查相关情况并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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