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4日 闽国税函[2003]36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879号),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现将我省免税采血车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免税车辆因转让、
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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