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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32号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闽国税函[2003]33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 知》(国税函[2003]732号),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度 购买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将我省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 务车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 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免税车 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附件: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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