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4日 闽国税发[2003]17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的
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有关商务部
核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发放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
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
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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