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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76号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闽国税发[2003]17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的 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有关商务部 核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发放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 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 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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