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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3]141号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闽地税函[2003]141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司《关于C网话费收入计缴营业税问题的函》(联通闽函[2003]103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 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 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精神,同 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 空福建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联通新时空福建分公司取得的网 络使用费(亦称“网络租赁费”)收入,仍按我局闽地税函[2003]28号文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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