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8日 闽地税发[2003]6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
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
法纳税,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税收管征工作。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国家外
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