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501号颁布时间:2002-11-29

     2002年11月29日 榕国税函[2002]501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 税函[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是其全资控股企业方 能实行合并纳税。各单位应将现有管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公司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及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核实后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上 报市局。   二、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福建石油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单位应注意掌握所管征企业的股权变化情况, 及时予以确认并将名单上报市局。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