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已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函

闽国税函[2002]478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闽国税函[2002]478号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应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的函》(闽农发函字 [2002]91号)文悉。经审核,你行2000年度盘盈固定资产 36243065.00元,2001年度盘盈固定资产7085586.78元, 合计43328651.78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已 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及滞纳金,其中在我省境内就地缴纳入库 税款2338243.63元,在北京总行缴纳入库税款11960211.46元 及滞纳金(详见附表)。现予以确认。 附件:盘盈固定资产及补交企业所得税一览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