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已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函
闽国税函[2002]478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闽国税函[2002]478号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盘盈固定资产应补交税款及滞纳金的函》(闽农发函字
[2002]91号)文悉。经审核,你行2000年度盘盈固定资产
36243065.00元,2001年度盘盈固定资产7085586.78元,
合计43328651.78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已
补交企业所得税14298455.09元及滞纳金,其中在我省境内就地缴纳入库
税款2338243.63元,在北京总行缴纳入库税款11960211.46元
及滞纳金(详见附表)。现予以确认。
附件:盘盈固定资产及补交企业所得税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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