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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2]419号颁布时间:2002-10-11

     2002年10月11日 榕国税函[2002]419号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就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陆续下发了几个文件,在执行 中发现一些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汇总纳税企业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汇总纳税企业税收征管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预缴比例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缴比例作出规定, 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 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二级成员企业需 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第八条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批 准后,按调整后的预缴比例就地缴纳税款。在我市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即汇总(合并) 纳税的总机构),其在我省以外的二级成员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 下辖成员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造成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时超缴税款较多 的,其所属二级成员企业应主动向所在地省级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就地预缴比例,凡其 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辖分支机构所得后就地预缴的比例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缴 比例的,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集中清算时,其成员企业超缴的部分税款不得从汇 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 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二)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 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弥补,各成员企业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三)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 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三、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 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 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 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 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条件的,报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 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 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应以支行和相当于支行 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   四、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汇总纳税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84号)执行。申 报的税前扣除要真实、合法。   (二)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 企业支付给上级机构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凡上 级机构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不得再计提折旧;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可由成员企 业计提折旧,但上级机构必需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 及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三)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 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 赁设备分解单,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 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四)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 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五)在我市辖区内的汇缴企业[即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需统一计提 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应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未经省国 税局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 地补税。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若由省级机构(分行、公司) 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经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扣除; 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并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发现后,就地补税。   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 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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