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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函

榕国税函[2002]94号颁布时间:2002-03-18

     2002年3月18日 榕国税函[2002]94号   贵部《关于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 银闽营综[2002]15号)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 福建省分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复函》(闽国 税函[2002]15号)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2001年度 在辖区内各支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2197621.45元,业务宣传费 4192146.40元(详见附表)。在该数额内允许据实税前扣除,请知照。 附件:各支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金额(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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