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央部门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投资兴办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305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榕地税政一[1998]305号
近接一些基层局反映,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管征问题争议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
件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上述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俗
称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企业),已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范围。为慎重起见,经请示上级局,并经
市政府组织协调后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中央部门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征,其企业所得税仍
未入库的,应尽快组织入库。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