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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4-15

     1998年4月15日 闽财税政[1998]23号   经省政府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 薪金所谓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人每月定额扣除标准在原150元基础上提高到 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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