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为 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 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