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为
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
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