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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颁布时间:2000-12-11

     2000年12月11日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 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 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 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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