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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4-21

     2000年4月21日 闽地税政一[2000]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行办法”于 今年上半年实施到位。   二、鉴于实施“试行办法”工作量大,我省农村信用社仍按现行办法申报缴纳营 业税。   三、针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国、地税共同管征的现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 意相互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考虑到地税部门的征管软件正在调试阶段,在“试行办法”试行期间,原申 报办法仍继续执行。   五、各地贯彻情况及建议意见应分别于7月15日、10月15日前由各地(市) 局汇总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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