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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7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闽地税政二[1999]8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发[199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 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 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运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 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 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 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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