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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4号颁布时间:1999-02-02

     1999年2月2日 闽地税政一[1999]1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 [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 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 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 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 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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