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3-22
2001年3月22日 榕国税流[2001]64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
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得申请抵扣
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21日 闽国税流[2001]11号
你局榕国税流[2001]6号请示悉。关于福建省闽运物资技术服务公司取得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我们认为,
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改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方式,
对企业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手工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质并无差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015号规定:“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
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为此,在
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之前,对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丢失仍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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