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04-20
2001年4月20日 闽财税[2001]1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
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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