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49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榕国税流[2001]49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批复》(闽国税流[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7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0]82号请示悉,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如
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鉴于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口
径,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
“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