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榕国税流[2001]48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
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1037号)抄送件称:“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
‘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
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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