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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066号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闽国税流[1998]06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挂靠、假冒福利企业骗取国家 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 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申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一)对新申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在岗、健康状 况)。   5、上年度或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6、民政部门确认的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以及企业发展前途的兴办项目。   (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 派员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随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 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审查认定资格。   (三)从1998年起,对享受“先征后退”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论是新办的, 还是原有的福利企业,实行一年一度资格审查认定制度,由地(市)国税局定期公布 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并报省局备案。对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 策;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补回已返还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福利企业报 送的有关资料务必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残疾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企业职工人数及残疾人员所占的比例。各级国税局对审核同意上报的要负全责,谁审 批谁签字,以示负责。   三、对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与其他纳税企 业一样,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按时入库应纳增值税 税款。对欠交增值税的福利企业,不得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   四、凡符合规定标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员一律实行持《残疾人证》上岗。 残疾人员应将本人《残疾人证》交给所在企业厂部保管,以便国税、民政部门随时核 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在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或审批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等过程 中,如发现系挂靠、假冒等骗税行为的,应追补企业已返还的税款,并按《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征管,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档案资 料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其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时间为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每半年公布一 次。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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