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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9]078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闽国税外[1999]07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在会计上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而未作收益处理,企业接受的 非货币资产捐赠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其未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益在帐务上并不体现,因此主管征税的税 务机关对未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益应备案,防止以后年度对该 部分所得额漏征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国税发[199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 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 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 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 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 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 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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