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059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闽国税所[1999]05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经审核确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省级以下分公司(名单见
附件)1999年、2000年度由其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经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其所属各地市分公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向省公司报账而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由省公司统一纳
税。
三、以上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分公司),以及由省公司统一纳税的福建省电信
寻呼有限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及发展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
为支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发展,提高竞争力,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
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
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
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
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
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
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
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
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
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
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
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