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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71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闽国税进[1998]07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8]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 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 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 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 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 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 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 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 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 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 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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