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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001号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闽国税所[1999]001号 福州、泉州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 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 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反映城市商业 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城市商业银行19 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决算工作。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 仅是企业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 而且是企业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 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 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 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我国企业所得 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 要正确计算和反应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 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 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扎实,关系到决算工作质量。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 次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是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查内外帐务及有价证单和重要的空 白凭证等,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 处理,有关财产损失的扣除、呆帐的核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重要 的财务事项,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四)结合会计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 算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这 类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 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1995年以后,在原集体性质 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新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财会人员新手较多,对现行的企 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太熟悉,在会计决算工作开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 取各种形式,及时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 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规定。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作 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 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 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 对一致。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 增减变动、呆帐和坏帐的核销、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 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 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城市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 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 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 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城市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 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收入、出纳长款、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 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如 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也不得作为小金库开支。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 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 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 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 应分别核算,不得将相关支出直接冲减收入。   (四)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办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 务而取得国家财政专项拔款,可作为手续费收入专户核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专 项用于此项工作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和对推销成绩 突出人员的奖励等。   (六)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 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帐。   (七)关于费用列支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列支各项费用,凡不属于本年度开支的费用,不得以预提形式列入本年度费用支 出;凡属于应列入本年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等),必须按规定列支,不得将本年度应列支的费用以递延或待摊的形式转移到下年 度列支。现行政策有规定比例的费用支出项目,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超过控 制比例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八)关于应付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 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应冲减 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的形式调节本 年度利润。   (九)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处理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商业银 行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支出,对其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国家 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改良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租赁 有效期内分期摊销,租赁有效期超过五年或没有规定租赁有效期的,可在五年内分期 摊销。   城市商业银行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当期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 过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 旧年限,并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十)关于工资管理问题。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 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下发以前,经 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其他城 市商业银行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城市商业银行,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其实际发放 的工资额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 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 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实行计税工资的城市商业银行,每月人均工资可在660元内税前据实扣除,具 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参照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扣除标准确定。   (十一)关于呆帐准备金提取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 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 帐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质押 物的抵押贷款)x1%-上年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 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十二)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对 以前年度未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补提到城市商业(合作)银行 成立年度,在两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前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 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危房改造、购置运钞车费用支出问题。商业银行进行危房改造、购 置运钞车所支付的费用,一律按购建固定资产处理,不得挤入当期成本费用。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涉及 对原城市信用社公共积累产权归属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 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 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 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上 述文件规定已经将公共积累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城市商业银行,须在1998年度的会 计决算工作中专项清理,并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关权益。对直接调整相关权益确有困难 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应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股本)的公共积累部分 (主要包括历年减免的税款和法定盈余公积),在保障商业(合作)银行成立时新股 东权益的前提下,可用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补足,资本 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能补足的,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补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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