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22号颁布时间:1989-11-10

     1989年11月10日 国税地字[198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 (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 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 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 收土地使用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