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省级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法[2
002]2号)要求,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
复》(闽税政三[1990]53号)修改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三[2001]
3号文规定执行,即:(一)凡在市内(包括郊区)、县城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
(86)54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
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
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
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
文为准。
二、关于冷冻厂向客户收取冷冻储藏费开具的发货票贴花问题。对货物进行冷冻
储蓄,是储藏的一种形式,对货物进行冷冻处理,是为达到使货物更好地仓储保管的
目的。因此,其所开具的发货票并视同合同使用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贴花。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