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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第45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闽地税政二[1998]第4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 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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