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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46号颁布时间:1998-05-14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闽国税所[1998]04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财税政字 [199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提高你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财税政字[1998]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 闽 政字[1998]函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 财税字第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 并结合你 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 同意你省境内企业计税工 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国家统一规定的550元调整为66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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