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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6]241号颁布时间:2006-06-14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就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并办理正式的批文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规定范围内的建材(水泥产品除外)、电力及其他产品。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凡符合国税发[2004]60号及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粮食(油)企业销售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浙国税流[1999]97号文件规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企业,应凭有关部门确定的粮油轮换供应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粮食(食用植物油)企业提供的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审批确认其减免税资格,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直接减免税类产品。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产品
  1.福利企业生产的自产产品。凡符合国税发[1994]155号及浙国税流[2001]108号、[2003]77号文件规定的生产性福利企业,应在年检年审合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先征后退增值税的申请。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一并附上《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福利企业“四表一册”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退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工作时,应审核残疾人员的安置比例和上岗、出勤比例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水泥、再生沥青混凝土、生活垃圾发电等其他产品。凡符合财税字[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按月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凡符合财税[2002]70号及国税流[2001]83号、[2006]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取得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超税负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可按月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的优惠政策。
  4.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退税类产品。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产品(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产品(项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免税产品;
  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免税产品(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生产资料等);
  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审批手续的免税产品(如国税发[2004]16号及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中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规定范围的饲料产品等)。
  三、申请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涉税文书),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可用CTAIS中的表式);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减免税产品(项目)无关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全程服务窗口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及时将申请减免(退)税的有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减免(退)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1.对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见附件3),将核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在全程服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正式批文;对依法不予减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填发《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见附件4)。
  3.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减免(退)税审批或备案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全程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向纳税人送达减免(退)税书面决定。减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减免税中对纳税人享受免征税收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对其免税资格可进行一次性审批,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对享受减征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四、增值税减免税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取消减免税通知书》,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也可以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关于减免(退)税企业的财务核算问题.纳税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正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必须分产品建立原辅料出入库台账及产品生产耗用台账。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产品(项目)和非减免税产品(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对于账证不健全,征免税产品(项目)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对虽经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三)关于减免税企业的纳税申报问题。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四)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兼营免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关于纳税人兼营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兼营退税产品,而无法准确划分其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退税产品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当月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或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分摊方法一经选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年度内不得改变。
  (六)关于税务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销货发票时,必须做到发票开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免税企业销售货物(除粮食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外购原材料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入的主要原材料,不得以白条或运输发票作为外购材料的记账凭证,在计算企业的利废比例时,一律应以合法税务发票为依据。享受退税的企业购入原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税负率明显偏高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经纳税评估或移送税务稽查后才能办理退税。
  五、增值税减免(退)税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健全减免(退)税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产品(项目)、年限、金额等,加强对减免(退)税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实时监管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及增值税额的变动情况,尤其是对减免(退)税额较大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同行业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重点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实际纳税能力是否相一致,产品的税负率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报批类减免税企业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纳税人有否扩大减免税范围,将不符合规定的外购、外加工、出口的产品纳入免税的申报范围;纳税人对于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有关手续;有规定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4.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建立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三)退税类企业应进行有重点的纳税评估。各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类企业应进行有重点的纳税评估,对退税数额较大或企业税负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年度内纳税评估应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对备案类免税企业的日常巡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源管理,不定期地对免税企业进行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变动情况,以加强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日常管理。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上年度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市局FTP将工作情况报告上传市局流转税处。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具体包括:本单位减免(退)税的基本情况分析;减免(退)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退)税管理的经验以及工作建议等。

附件:1.增值税减免(退)税补正资料告知书(略)
   2.增值税减免(退)税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3.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略)
   4.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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