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以前年度已税前计提的工资,不得并计发放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认真测算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按照总局要求做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调减工作。
六、各地要认真测算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并于11月5日前由各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有关测算说明如下:
(一)以2005年度为测算年度;
(二)测算时应剔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三)测算数中应包含因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增加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数;
(四)实际发放工资低于人均月1600元的,按实际发放数测算影响数;高于人均月1600元的,按人均月1600元测算影响数。
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二条第(一)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26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四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八条同时废止。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务必从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及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