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杭国税流[2005]134号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杭国税流[2005]134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情况,促进一般
纳税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浙
国税流[20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对象
年审的对象是2004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2004年度认定的
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
况;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
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三)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
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
油站。
(四)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
全;或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已纳入防伪税控
系统进行管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均
符合要求。
(六)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四、年审重点
(一)增值税"四小票"抵扣税额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农产品
收购发票抵扣较多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年审时应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约谈
举证,查明情况。
(二)全年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仅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金额的企业,
尤其是销售额较大、使用发票较多、纳税不同步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应结合其填报的
《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报告表》,核查其是否有隐瞒销售收
入的情况。
(三)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年度内零申报次数较多的企业,尤其是2004
年留底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年审时应先由管理员进行核实,
查明情况。若发现问题,可移送稽查处理。
(四)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见附表),尤其是注册地与经营
地不一致的商贸企业。年审时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经营用房是否具有房产证或
房屋租赁合同,其经营规模与销售额是否相匹配等。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尤其是退免税额较大的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软件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年审时应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分析。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票表稽核不符在两次以上的企业。对此类企业,应在查证
处理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的培训和辅导。
五、简化年审手续的条件
为了有的放矢地搞好年审工作,保证年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今年年审工作将
按不同对象分别进行。对于税负正常、纳税诚信度高、不属年审重点、2004年度
税务稽查无问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可适当简化手续。企业
只需填写《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
确认后,即办理贴花手续。
(一)被评为2003年度杭州市A级以上纳税信誉的企业;
(二)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除
外)。
六、年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在年审过程中,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
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不能正确核算销项
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5、未按规定参加一般纳税人年审的。
(二)关于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理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
理年审,经主管国税机关催办后,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视同年审不合格处理。对年应
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限期整改企业的发票使用问题。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限期整改期间,主管国税机关经县级以上国税局
批准,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其进
项税额的抵扣。
(四)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收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45号)规定,今年的年审工作不再收取年审工本费。
七、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资料的上报要求
(一)今年的年审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结束。凡经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主管
国税机关应在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粘贴一枚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年
审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应在查验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上的年审标识后,方可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局年审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进行
归类、分析、统计,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审统计表》及年审工作总结于8月10日前上报至市局FTP/center/
流转税处/朱明芳/年审文件夹内,年审工作总结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情况报告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年审标识由
省局统一印制,各局可到市局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统计表》请各局到
市局FTP/center/流转税处/朱明芳/年审文件夹内自行下载。
附件: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参照表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0
2 食品饮料 4.5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00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0
9 卷烟加工 12.50
10 塑料制品业 3.5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2 金属制品业 2.20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 0.90
19 商业零售 2.50
20 其他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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