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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31号颁布时间:2004-02-03

       2004年2月3日 甬国税函[2004]3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精神,为促进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配合即将出台的《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在全市范 围内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确认专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部署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广泛宣传、及时告知。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予以公告的 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市局近期将在新闻媒体刊登公告及印发宣传资料, 并通过12366税收服务热线播放公告、解答纳税人疑问。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 广播、报刊、网站等社会媒体进行一次全面宣传,各基层单位要结合政策答疑等各种 形式的辅导会,通过办税服务场所设立的(电子)公告栏、电子触摸屏进行广泛宣 传,促使广大纳税人知法守法,提高纳税意识。各基层单位要在清缴欠税的同时,核 实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户数,分户书面告知。告知的对象为截止2003年12月31 日有欠缴税款但目前仍未全部清缴的纳税人,包括虽已缴清税款本金但未缴清滞纳金 的纳税人。告知内容包括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以及欠 缴税款的金额,并要求纳税人在确认后及时反馈。对纳税人在2003年12月31 日以后有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应及时按照上述内容予以告知。   二、区分对象、分步核实。各单位要分户统计欠缴税款金额,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并催促纳税人及时确认。对纳税人认可的,直接确认登记备案;对欠税金额不一致纳 税人有疑问的,要进一步核实,核实后需要修改欠税金额的报市局计划统计征收处批 准后,按软件权限修改相应基础数据。对未予反馈的,要落实专人实地了解情况、核 实确认欠税金额,对查无下落的,要查实是否属非正常户、是否进行涉税活动,注明 原因,单独登记备案,并与各岗位衔接,进一步查找纳税人。   三、统计汇总、及时上报。各单位要按不同类型分别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将专 项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在2月25日前报市局计划统计征收处(此表用Excel 编报,表式在FTP\数据下发\会统\报表\企业欠缴税金汇总表下载)。同时继 续落实清缴欠税工作,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清缴力度。   四、时间要求。专项工作在2004年2月底结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确 定分步实施工作进程。 附件:欠税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欠税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 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 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 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 关阻止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 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 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税务机 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 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 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寸甲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 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 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 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 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 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 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 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54号)第四点规定: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 计算,累计后征收。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 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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