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 杭地税一[2004]389号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
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
房竣工验收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次月起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承建政
府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取得的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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